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第110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贵阳市妇联将开展“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邀请贵阳市妇联巾帼志愿者律师团队,从专业角度,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五期,关于“婚外情”。
问:“出轨”行为违法吗?
答:“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违法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还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吗?
答:如果是“出轨”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依然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问:如果有配偶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时能得到经济赔偿吗?
答: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原因是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
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由此可见,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类,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得到经济赔偿。同时对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问:认定“第三者”有哪些证据最为关键?
答:法院一般会采信以下五类证据:
1、“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表示悔改而留下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等。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较大。
本期说法嘉宾:
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 鲍华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