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贵阳市妇联将持续开展“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邀请贵阳市妇联巾帼志愿者律师团队,从专业角度,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七期,关于“离婚协议中五种无效约定”。
问: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答:《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协议中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问:离婚协议中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约定是否有效?
答: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问: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否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问: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是否有效?
答: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因此,这样的约定并非高枕无忧。
本期说法嘉宾:
贵州简曦律师事务所 彭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