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八)

2020年03月28日12:03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贵阳市妇联将持续开展“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邀请贵阳市妇联巾帼志愿者律师团队,从专业角度,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八期,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

问: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1993年11月3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问: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1、协议。父母双方应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但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权达成的协议并不都是有效的,该类协议也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有损子女的权益。如约定的抚养方明显没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的,该约定应当无效。

2、若父母双方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一定随母亲生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同时该意见还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问: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优先抚养权应如何考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其抚养权: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问: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答:1、协议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以准许。但是,该协议涉及到子女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仍具有审查义务。

2、起诉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期说法嘉宾: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刘志平律师 

来源:贵阳市妇女联合会官网

(责编:吴锋(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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