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琴与张某强二人曾是相爱的恋人。二人分手后,夏某琴因感情纠纷对张某强怀恨在心,深夜放火烧毁其房屋,不但自己要受牢狱之灾,而且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被告人夏某琴与受害人张某强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同居期间养育一孩。后来,二人因情感纠葛协议分手,被告人夏某琴在与张某强分开后搬到遵义市区生活,因多种原因在与张某强分手后对其一直抱怨怀恨不断。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夏某琴在安顿好了小孩等事务后,于当日晚上到达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马元岩社区张某强家中,用一直保留的钥匙进入房屋,并在主卧室睡到第二天凌晨3点。夏某琴睡醒后想着张某强对她的种种不好,怨恨之心涌上心头产生报复心理,于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卧室床上的床单点燃,又点燃另一卧室的被套,随后到客厅点燃沙发,最后从楼梯至地下停车场经出口逃离现场。因火势大,导致被害人张某强家家具、装修等物品被烧毁,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物品合计93055元,并对该栋27层的大厦相关设施造成了一定破坏,燃烧产生的浓烟从12楼蔓延至27楼,对居住在该栋大楼内的相关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被告人夏某琴为泄一己私愤,采取放火方式报复他人,造成了他人财物损失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故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琴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日前,被告人夏某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检察官提醒:感情问题是每个人生活中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感情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还会直接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危及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感情问题,相爱时认真经营,分开时好聚好散,遇到感情纠纷要彼此冷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切莫一意孤行走上极端,最后得不偿失。(黎李竹)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