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國家衛健委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持續做好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從六個方面提出了十四點具體要求,明確了,各地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按照規定設立感染性疾病科﹔醫師未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不得授予抗菌藥物處方權﹔三級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以及縣域內1家綜合實力強的縣級醫院,要具備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能力等內容。
《通知》提出,持續提高感染性疾病診療水平,要求各地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建設,各地要落實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有關要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按照規定設立感染性疾病科,並在2020年底前設立以收治細菌真菌感染為主要疾病的感染病區或醫療組。要將收治主要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能力以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作為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重要內容。
《通知》要求,提高感控管理能力。各地要將醫療機構內感染防控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統籌部署推進,持續加大對感染防控工作的投入力度。醫療機構應當強化感控部門能力建設,突出業務管理兼專業技術服務的功能定位,感控人員應當掌握感染性疾病相關知識。要落實感控全員培訓要求,並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等相關知識納入培訓內容。
《通知》要求,加強臨床檢驗實驗室建設。各地要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一步加強臨床檢驗實驗室建設。三級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以及縣域內1家綜合實力強的縣級醫院,要具備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其他二級以上醫院逐步達到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條件。在開展核酸檢測的基礎上,擴大常見病毒感染血清學檢驗項目范圍,提高病原學診斷的綜合能力,並做好生物安全管理。
《通知》強調,強化處方權的培訓考核。二級以上醫院要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要求,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未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不得授予抗菌藥物處方權。醫院不得單純依據醫師職稱授予相應處方權限。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考核,進一步規范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授予和管理,督促工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