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途的安全”需要刑法守護

2020年07月01日08:37  來源:南方日報
 

  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分組審議中,多名常委會委員建議將“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寫入修正案,創立相應罪名,加大量刑力度。借此次修法之機,將冒名頂替上學行為納入刑法管轄范疇確有必要。

  首先,冒名頂替上學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適宜採用刑罰手段予以打擊。

  從個人層面看,冒名頂替他人上學,直接剝奪了他人的受教育權,更竊取了他人的前途命運——被頂替者的損失甚至不限於冒名者當下擁有的文憑、工作和生活。誰能說得清,剛被高校錄取的學生,未來有多少可能?多年后發現被頂替,又怎能算得清其間種種蹉跎?冒名頂替上學給他人帶來的傷害,無疑遠遠超過竊取普通財物。

  從社會層面看,冒名頂替上學事件侵損了教育和考試制度的公平性。時至今日,高考仍被很多人視為改變命運的機會,這份信任建立在考試選拔機制公平的基礎上。對於冒名頂替上大學,公眾除了看到個別人舞弊,也會對社會有序運轉、階層有效流動產生懷疑,更有甚者會起意效仿,加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其次,冒名頂替上學雖然危害深重,但在刑法中尚無對應罪名,存在立法空間。

  現行刑法中,冒名頂替上學事件的參與者可能觸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受賄罪等罪名,冒名者本人卻可能因家人一手操辦而“置身事外”,沒有受到與行為惡性、所獲利益相對等的懲罰。曾引起廣泛討論的齊玉苓被冒名頂替一案,冒名者陳曉琪及其父最終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

  此次審議中,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從不同角度提出修改建議。例如增設“冒名頂替入學罪”,直截了當打擊冒名頂替行為﹔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罪”,使受教育權作為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到更有力的維護。筆者傾向於設立“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的提議。一方面,冒名頂替上學的行為實質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另一方面,該罪名也能打擊盜用、冒用他人身份從事其他活動者,加強對公民身份信息的保護力度,彌補偽造、變造身份証件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與身份信息有關的既有罪名之間的縫隙。

  最后,利用刑事手段打擊冒名頂替上學的行為,或可收到較好的懲戒效果。

  眾所周知,刑法是公民權利最后的、最有力的保障。當一種行為被刑法確認為犯罪,行為人面臨被剝奪人身、財產權利等代價,社會公平正義將得到維護。而刑罰的作用除了懲罰還有教育,它昭示著社會對怎樣的行為持否定態度,人們在作惡前至少會對行為后果有所權衡。替考入刑后,高考作弊情況有所緩解,是個很好的例証。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龐麗娟提到,我們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出行安全”“舌尖上的安全”,更要維護“前途的安全”。“前途的安全”需要刑法特別守護。(王梓佩)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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