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4天后離婚,不知情的前妻是否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020年04月26日14:10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借錢時隻有夫妻一方在借條上簽字,且借貸關系成立4日后,借款人與妻子離婚,債權人主張借款人與其前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能否得到支持呢?日前,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據悉,被告陳某與被告黃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19年1月19日,被告陳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6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條上無被告黃某某的簽字。2019年1月23日,被告陳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陳某還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與其前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黃某某表示對這筆借款不知情,且借款4日后就與陳某離婚了,這筆錢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故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陳某認可借款事實,但表示錢是背著黃某某借的,不應由黃某某來償還。原告曾某某陳述借款時要求陳某提供黃某某的相關身份信息,但借條上無黃某某的簽字。

案件經過初步審理,法官已能認定借款時黃某某未在場,也未在借條上簽字,陳某借款4日后與黃某某離婚,且無証據証明陳某借錢后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針對認定的事實,法官在心裡對該案也有了基本的判斷。考慮到原告曾某某與被告陳某系寨鄰關系,判決結案不僅增加訴訟成本,而且會加重鄰裡間的嫌隙,故承辦法官力爭通過釋法析理的方式解開雙方當事人心結,以更和諧的方式化解矛盾。

在避開被告的情況下,法官首先向原告解釋法律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証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接著,承辦法官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向原告做進一步分析:“本案債務雖系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但出具的借條、承諾函上沒有被告黃某某的簽字,你也認可簽字時黃某莫沒有在場,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認,且4日后陳某與黃某某就離婚了,你也沒有証據証明陳某用該筆借款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借款難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解釋,原告終於打消疑慮,同意與被告協商。

經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調解,本案最終達成一致:被告陳某積極籌錢還款,原告自願撤回對被告的起訴。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李莎 鄧晗)

(責編:顧蘭雲、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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