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督促相關義務人依法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通告

2020年04月13日14:10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扶助父母、撫養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是公民的法定義務,為保障被贍養人、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本通告。

一、贍養(撫養、扶養)人依法負有對被贍養人(撫養、扶養)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贍養(撫養、扶養)人的配偶負有協助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

二、贍養(撫養、扶養)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仍居住在不安全房屋中的,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贍養(撫養、扶養)人應迅速將被贍養(撫養、扶養)人接入到安全住房居住生活,確因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不願意隨贍養(撫養、扶養)人共同居住的,必須立即對被贍養(撫養、扶養)人的不安全住房進行改造,改造期間應將被贍養(撫養、扶養)人接入到安全住房居住。

三、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盡其所能確保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一日三餐不愁,安全飲水有保障,有應季換洗衣被。

四、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盡其所能確保被贍養(撫養、扶養)人患病能夠及時得到醫治,在醫院有人看護。

五、對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由其所在村(居)基層組織協助被贍養(撫養、扶養)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六、因贍養(撫養、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被贍養(撫養、扶養)人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七、對贍養(撫養、扶養)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採取就地巡回審理,將案件審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在媒體上曝光。對依法判決后仍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納入個人誠信檔案,列入失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並視情節處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國家黨政機關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不得參與各類評先評優活動,並移交單位或紀委監察機關問責,問責情況向社會予以通報。

九、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當積極主動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對仍拒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甚至虐待、遺棄被贍養(撫養、扶養)人的,司法機關將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8日

(責編:郜林筱、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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