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快速處理一起 金融借款合同案

2020年04月01日09:54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據道真縣人民政府網消息 近日,道真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依法適用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極大縮短訴訟流程,高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因建房需要,周某與貴州道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2016年4月26日、27日簽訂借款合同,共向該公司借款85000元,后周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故貴州道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道真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周某償還借款本金85000元及相應利息。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支付令申請的規定。故依法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周某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申請人貴州道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支付令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序。法院經審查,在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証據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情況下,依法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債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那“支付令”到底有什麼顯著優勢呢?

第一費用低,支付令的申請費用僅為訴訟受理費用的三分之一,可以大大節省當事人的案件支出。

第二期限短,人民法院五日內通知是否受理,十五日內做出裁定,被申請人無異議即可生效,有效降低當事人的時間成本。

第三程序簡便,主審法官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實債權債務的的真實性后,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確定滿足條件后即可簽發支付令,省去了普通訴訟需要進行送達、舉証、調解、開庭、宣判和申請執行等法律步驟,節省了申請人的時間和精力,真正實現了讓群眾少跑路的司法為民宗旨。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証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証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証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証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楊蕾)

(責編:郜林筱、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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