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宁静、空气清新、和谐稳定是人们关于松桃的美好记忆。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是每位游子对家的期盼。但随着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烟花爆竹的燃放越来越多,甚至攀比浪费之风越来越胜,震天的烟花爆竹,污染了空气、打破了宁静,扰乱了团圆,还带来了消防风险,给群众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开展第58次讨论。曹欢 摄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自履职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开展民族立法调研,主动回应群众最关切的问题,启动了《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两次立法论证,于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9日生效施行。《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对倡导文明新风,保障城市宁静,让人民团圆更亲近起到了推动作用。
5月12日,松桃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昌兴,带领法工委及相关部门到世昌、九江街道调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曹欢 摄
回应群众关注,开展环保立法。近年来,自治县城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经常发生,且愈演愈烈,给生态环境和消防安全构成了较大压力。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按照县委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启动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立法工作,科学制定单行条例,划定禁燃时间和禁然区域,规范燃放行为、细化部门职责、明确违法责任。《条例》的制定以立法回应民生关切,用制度保护人居环境,得到了全县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
5月27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第一次论证会。曹欢 摄
传承民俗传统,倡导文明新风。燃放烟花爆竹是松桃的传统民俗,人们习惯了在婚丧节庆中用烟花爆竹渲染氛围、寄托情感。立法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结合实际对烟花爆竹进行限制而不是全面禁止。《条例》允许市民每年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在规定区域内燃放,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也可以在指定区域燃放,人性化的规定为传承民俗传统创造了有利条件。针对近年来部分群众攀比消费、过度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条例》对违规燃放做出了处罚性规定,还鼓励社会监督,并明确相关执法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奖励。奖惩结合、严格奖惩的规定,树立了鼓励监督、减少燃放、反对浪费、崇尚节俭的文明风貌。《条例》的制定,彰显了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以法治破除不良陋习、推动树立文明新风。
12月4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满票批准。曹欢 摄
探索特色立法,助推协调发展。民族立法需要符合实际、科学管用,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特色”。《条例》坚持“小而实”不求“高而全”,全文仅一十八条,是近年来全省最精简的地方法规之一。在体例结构上,不设立章节,直接按照条文内容的逻辑关系加以排列,简单明了,一目了然。在规范内容上,科学界定烟花爆竹概念、详细罗列城区范围村组、细致厘定部门职责、依法明确违法责任,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力求有效管用。针对燃放区域的划定,《条例》第九条将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有效统筹,规定“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外,合理确定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的燃放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燃放区域划定的科学性。针对城区居民小区监管难的情况,《条例》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实提高了监管实效。为了增强普法宣传,《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通过明确了烟花爆竹销售者的宣传职责增强普法成效。(作者系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