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维护贵州省内转供电价格秩序,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与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全力支持省内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转供电是指在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的情况下,需由其他主体(含各类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交通场站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告知书》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需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未与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用电场所均属转供用户,应一并参与总表电费分摊,不得将自身用电及应承担的电费转嫁给其他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要按期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用户分表电量、按分表电量分摊的电费金额等信息;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用户分表也可计量具体用电量,应按“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的原则分摊总表电费,“预购电费”与转供用户分表应分摊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在转供用户下一次预购电费时清算上一预购电费使用期间实际电费并进行退补。
《告知书》要求省内各转供电主体在认真对照国家和省内各项电价政策,主动清退违规加价收取的电费、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用户知情权的同时加强设施改造、降低线变损,应在符合条件后逐步将供电设施移交电网企业实现直接供电。
《告知书》针对转供电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重复分摊、将自用电费转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
据悉,今年来,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部委与贵州电网公司已按照“提醒告诫、自查自纠、抽查检查、举一反三”四个步骤,以督促转供电主体主动清退、约谈整改和检查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治理,已对1057家转供电主体实施价格检查,督促其主动清退电费及罚没罚金1.27亿元。(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