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20年09月25日13:02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人民网贵阳9月25日电 (孙远桃)9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日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社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接受运行监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对2009年12月发布的《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包含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附则等五章内容。

附:

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依法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的重大事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运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

1.种植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家畜养殖类: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家禽养殖类: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4.水产养殖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6.休闲农业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社会化服务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8.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标准2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可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目前尚未达到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效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规模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在省内同行业中优势明显,市场营销和出口创汇潜力大或对进口产品替代能力强的企业。

(三)从事特色优势产业,使用的生产原料在省内具有较强区域优势,主营产品有较大市场份额,带动面较大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资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表。

(三)企业资信情况。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已面向社会公示的反映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的情况说明。

(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纳税和减免税情况。

(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材料。

(七)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人才团队、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材料。

(八)企业近年来从事农业产业化工作的专题报告。

(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推荐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充分征求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接受运行监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周期为两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带动农户等情况,做好运行监测评估,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监测。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监测:

(一)企业报送材料。受监测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纳税、质量安全情况说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经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会审,将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监测结果的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

第十六条  运行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报相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并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制定的《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陈晶晶、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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