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开出包容审慎监管“五张清单”

2020年07月30日11:57  来源:贵阳日报
 

本报讯 7月29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执行《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按《指导意见》具体形成《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审批服务包容审慎监管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五张清单”,针对5类42种审批服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28种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对11类107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8类47种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9类48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据介绍,该“五张清单”内容涵盖登记注册、生产许可、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化妆品、商标、知识产权、计量、广告宣传等领域,通过固化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利好,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专等市场主体的扶持帮助,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给创业者更多成长空间,促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审批服务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清单》明确,对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使用简易包装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向所在市级药监部门备案后使用简易包装,在贵阳市内销售和使用,并标明“突发事件应急用”、是否“无菌”等事项,实施审慎监管;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延续,药品连锁企业零售门店新开办、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的,以及对工业类需要进行证后例行检查或者后置现场的,实施“先证后查”,待突发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现场勘验,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查”制办理。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明确,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企业;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不影响用药安全,没有主观故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明确,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企业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明确,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不超过90天,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属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等,从轻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龙蕾表示,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清单内的有关情况,在执法活动中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鼓励和引导违法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企业广泛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和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根据清单作出不予、减轻、从轻处罚决定时,会给企业下发“一案三书”,即(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既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也要指出问题所在,并需要企业承诺会改正其违法行为。

“‘首违’不等于‘免罚’,‘免罚’不等于‘免责’,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依然要接受严厉处罚。”龙蕾说,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五张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等决定时,仍然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对证据收集、固定标准与普通处罚案件保持一致,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清单内涉及的违法行为,且不完全符合适用情形规定的,照样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据悉,该项工作的开展,将有效助力“六稳”“六保”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服务与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自律,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感,不断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罗婧)

(责编:吴锋(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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