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贵州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执法——

干部被失实检举 核实后澄清正名

2020年07月19日09:38  来源:贵州日报
 

“经调查核实和综合研判,反映刘某某公车私用的问题不属实。今天,我们在这里为刘某某澄清正名……”近日,余庆县纪委县监委在该县人民法院召开信访举报澄清正名通报会,通报了余庆县人民法院刘某某的相关情况。

2019年12月底,刘某某被实名举报公车私用。余庆县纪委县监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取车辆ETC后台数据、相关路段的行驶轨迹及加油卡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举报不实。为消除干部顾虑,余庆县纪委县监委在刘某某所在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召开通报会,为刘某某澄清正名。

这是贵州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一个缩影。

为督促全省各级各部门“抢时间”“补损失”,奋力夺取双胜利,贵州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坚持严格监督执纪执法,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结合当前贵州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在开展澄清正名过程中,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

“除了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的需要反馈之外,被核查人因反映问题不实受到不良影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的,在条件具备时启动该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省纪委省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在具体工作中,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的原则,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经过精准分析研判,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及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者给予澄清正名,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安顺市纪委市监委及时制定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采取内部通报、媒体通报等方式曝光,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坚持严肃查处和澄清正名并举,进一步规范澄清正名程序,明确澄清正名必须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和对象,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在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的同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让捏造事实、诬告栽赃者受到惩罚,最大化凸显澄清正名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不要有思想负担。”4月7日,岑巩县纪委县监委到该县妇幼保健院宣布信访调查核实情况,对检举人反映问题不实向该院给予澄清。

原来,岑巩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在3月24日收到网络匿名举报反映“该县妇幼保健院在疫情防控中,一线工作人员没有一人领到防控补贴,而院领导每人都发放了补贴”的问题线索。经县纪委县监委调查核实,证实该件信访举报不实。

“这次澄清,不仅是为我个人名誉正名,也是给我院清正廉明的院风澄清正名。”该院负责人表示,今后在工作中将以高标准严要求约束自己,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经过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还了干部清白,还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对医院的负面影响,该县妇幼保健院在随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20名医护人员积极投身一线,累计预检分诊8051人次,实现了患者感染病例和医务人员感染病例“双零”目标。

“下一步将精准研判重复件中的失实检举控告,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为之后的澄清工作提供参考,同时加强宣传引导,选取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体现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黔纪新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许邵庭)

(责编:罗彬月、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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