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纪案件中,忏悔反思材料是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内心反思和剖析,从中可以反映出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实现思想转化,是否真正知错认错悔错,是否尽到对党忠诚的义务,具有鲜明的党内审查特点。关于忏悔反思材料是否具有证据功能,实践中存在认识不一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类型。所以,忏悔反思材料不是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时,忏悔反思材料内容上往往缺少像被审查调查人笔录一样的要素、细节。因此,忏悔反思材料只是案件的程序性材料,形式上有就行了,内容不重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忏悔反思材料虽然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因为其内容通常涉及违纪事实,同时直接反映了被审查调查人的认错悔错态度,具备证据的关联性特征,如果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忏悔反思材料能够证实违纪事实的存在。忏悔反思材料是被审查调查人的内心反思和剖析,被审查调查人往往在里面交代了违纪的动机、目的,有的还交代了违纪事实的经过,有些内容甚至比被审查调查人的笔录还要详细、深刻,是被审查调查人交代内容的有力补强。同时,被审查调查人在忏悔反思材料中交代的反思情况、下一步的改正方向等内容在笔录里面往往仅一笔带过,或不会涉及。这些内容虽然不是违纪案件本身的事实,但可以用于佐证违纪事实的存在,增加被审查调查人交代内容的可信度,增强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
其次,忏悔反思材料是考察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具备认错悔错量纪情节的重要依据。违纪案件的审查,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意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而违纪党员的认错悔错情况、转变情况,除了个人交代的笔录之外,忏悔反思材料是重要载体。一般而言,教育工作越到位,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越到位,忏悔反思材料就越深刻。对于忏悔反思不到位的被审查调查人,在是否从轻、减轻处分时就应审慎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忏悔反思材料能够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就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用于辅助证明违纪事实。
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忏悔反思材料的审查。忏悔反思材料与笔录不一致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忏悔反思材料系被审查调查人在非自愿情况下做出;二是有些被审查调查人为了推脱责任、逃避查处,或为日后进行申诉埋下伏笔,而故意“掺沙子”,比如,把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部归结于客观原因,或者在忏悔反思材料中否认部分违纪事实的存在,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对于前者,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甚至非法取证等问题。对于后者,应当注意对忏悔反思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与笔录等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予以排除。比如,在一起公款旅游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虽然在笔录中交代其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问题,但在忏悔反思材料中表示,自己不存在绕道旅游问题,仅是未按规定报告公务行程。鉴于笔录和忏悔反思材料反映的内容存在矛盾,审理部门对案件予以退查,经过思想教育,被审查调查人最终承认错误,并提交深刻的忏悔反思材料,影响案件质量的隐患得以排除。(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 陈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