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秋季學期起——
貴陽貴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轉學工作按新規執行

本報訊 近日,貴陽市教育局下發《關於規范貴陽貴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明確從今年秋季學期開始,貴陽貴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轉學工作按照新規執行。
《通知》明確了轉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應遵循“以縣為主、班額控制、相對就近、統籌協調”的原則,由各區(市、縣)教育局、貴安教育管理處以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額情況為基本前提,結合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情況,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相對就近有空余學位的學校接收學生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公辦學位不足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購買民辦學校學位妥善安置。
《通知》明確,轉學的學生(含外籍學生、港澳台學生)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轉學: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范圍,且新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房產証或購房合同地址一致的﹔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退)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歸國華僑子女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符合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轉學條件的和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轉學時需提供相應的轉學材料:因戶籍遷移需轉學的學生,應提供戶口本等戶籍証明材料,戶籍遷入地址應與實際居住地、房產証或購房合同地址一致﹔各類優撫對象應按照相關文件提供身份印証材料﹔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應提供相應証明材料﹔因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法定監護人除提供上述証明材料外,還需提供監護証明。
轉入貴陽貴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小學一年級上學期、六年級下學期、初中一年級上學期、初中三年級下學期不得轉學﹔每學期開學1個月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學生在“休學”“輟學”狀態下不能進行轉學﹔小學班額超過45人,初中班額超過50人的學校,原則上不予轉入。
《通知》指出,轉入貴陽貴安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根據轄區內學位情況,結合家長意願統籌安排,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轉入貴陽貴安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轉入學校向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備,在學校學位有空余的前提下,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同意學生轉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轉出貴陽貴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相應材料,貴陽貴安原就讀學校和學校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在轉入學校提起網上申請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學生轉出。
轉學登記工作原則上在寒、暑假期內進行,具體時間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自行確定﹔凡流動人口較多,不能有效保障隨遷子女就學的地方,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將接收隨遷子女入學的小學、初中班額適當放寬至55人。
《通知》強調,公辦義務教育屬於基本公共服務,未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學校不得接收學生轉入﹔不得拒絕接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轉入﹔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編班考試。(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余楊智、羅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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