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貴州頻道

涉案1000余萬,貴州公安偵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白酒案

2023年10月23日11:06 |
小字號

在開展2023年打擊酒類市場侵權假冒行為專項行動中,貴州省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緊盯食品藥品領域風險隱患,重拳出擊打擊侵權假冒犯罪行為。

2023年8月,匯川公安接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徐某某在董公寺街道一民房內有從事生產、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違法犯罪行為。匯川公安高度重視,決定由匯川區森林公安局牽頭成立專案組,從市場上銷售的假冒產品入手開展循線深挖,查明了以徐某某為首的生產、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犯罪團伙。

2021至2023年期間,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從仁懷市茅台鎮古壇酒廠購買基酒,再通過網絡從浙江省一外包裝材料公司購買假冒的名酒包材,在出租房內進行非法生產包裝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隨后組織賈某某等二十余名銷售人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對外銷售至全國30多個省,涉案金額達1000萬余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個人非法獲利190萬余元。

近日,專案組果斷採取行動,出動警力20余名,成功將徐某某為首的違法犯罪團伙抓獲歸案,打掉制假團伙1個,搗毀窩點3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0余人。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時間

《刑法》第214條的規定,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2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罪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19號)第15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的3倍定罪量刑。(貴州省公安廳官網)

(責編:潘佳倩、陳康清)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