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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間踢球傷了同學眼,責任咋定?

法院判決:學校和踢球學生承擔責任,共計賠償9萬余元

2021年08月19日09:12 | 來源:貴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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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遵義市兩名七年級學生在課間踢球時,不慎傷到另一名女同學的眼睛並對視力造成損害。因對賠償未能達成協議,受傷學生將同學及校方告上法庭並勝訴。日前,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兩名學生及校方承擔責任,共計向受傷學生賠償9萬余元。

這名受害女生小惠與兩名男生小關、小馬(均為化名)均為遵義市某中學七年級某班學生。2020年4月10日14時,學校課間休息時,小惠所在班級的學生在操場上等待上體育課,小馬和小關用體育老師上體育課的足球在操場上踢球。

兩名同學在踢球過程中,不慎導致足球打在小惠左眼致其受傷。經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小惠左眼視力中度損害,十級傷殘。

事發后,3名學生及校方就小惠受傷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10月,小惠向紅花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等特點,運動者從事足球運動應當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進行。原告受到傷害時系在其班級擬上體育課的課間,屬於正常的休息時間。此時,同班學生均在操場上等待上體育課,其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小關、小馬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足以判斷該時間段和場所進行足球運動可能對他人產生的危險性,但仍進行踢球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遵義市某中學的課間管理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其監督、管理不力的過錯,與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相應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今年1月,綜合被告小關、小馬和遵義市某中學之間對造成損害的過錯大小,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確定由被告小關、小馬的監護人各承擔30%的責任,被告遵義市某中學承擔40%責任,賠償原告小惠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決。(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黃寶華)

(責編:潘佳倩(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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