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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被罰款40000元

2022年09月23日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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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狹義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飽和含水層中的水。在國家標准《水文地質術語》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重力水。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水量穩定,水質好,是農業灌溉、工礦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但是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取用都要取得許可並有償使用,屬於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1日上午,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依法對七星關區中心城區非法取水行為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孫某在畢節市七星關區市東街道某洗車場內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取用地下水作為洗車用途,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証,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之規定。

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於2021年11月30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調查,通過調查、取証等法定環節,確定孫某非法取水行為,由於孫某取水位置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區域,取用地下水屬不可補辦取水許可手續的情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証:(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規定。

2022年1月24日,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向孫某作出罰款貳萬圓整 (¥20000.00)行政處罰決定,並於當日送達孫某,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救濟權利。孫某在收到《七星關區水務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也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

2022年7月26日,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向孫某下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但孫某依舊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准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之規定,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依法向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孫某繳納罰款人民幣20,000元及逾期加處罰款20,000元,合計人民幣40,000元。2022年8月30日,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強制執行孫某繳納罰款20000元及逾期加處罰款20000元,合計人民幣40000元的行政裁定。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証的情形外,一切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証,並繳納水資源費。畢節市七星區水務局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僅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及時阻止水資源的流失,充分彰顯了法律的威嚴。

典型意義

取水許可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的供求關系,實現水資源持續利用的可靠保証。私自隨意打井取水會導致地下水減少,引起地下壓力降低造成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從而產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縫等環境地質問題,對城市設施具有不可逆轉的破壞作用,同時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溫馨提示

需要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該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取水前先到水務部門咨詢,並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証,否則將承擔高額罰款等法律責任,悔之晚矣。(貴州省水利廳官網 舒 梅)

(責編:顧蘭雲、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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