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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多部门出台相关《办法》

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短缺药品

2021年09月04日08:58 |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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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贵州省卫健委获悉,近日,贵州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据悉,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按照《办法》,贵州省卫健委同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复核省级短缺药品推荐清单中药品的库存、采购、配送等情况及短缺原因。我省成立药品服务管理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省级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中药品的临床必需性、可替代性等进行论证,分别形成推荐清单。同时,牵头开展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市(州)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委直属医疗机构报告信息、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部门共享信息。

《办法》明确,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贵州省联动机制成员各单位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各项工作,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管理,加大对原料药品垄断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引起药品短缺的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于省级无法处置的有关问题,按照部门职责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更好地满足人民健康和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任洪召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张梅)

(责编:潘佳倩(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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