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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瓮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原教導員秦某祥獲刑兩年

2021年08月11日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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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波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瓮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原教導員秦某祥犯徇私枉法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秦某祥不服提出上訴,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依法駁回被告人秦某祥上訴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祥原為瓮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教導員,其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辦理袁某龍、袁某友、何某剛三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擔心移送三案進行追訴影響其自身形象、取得的榮譽以及政治前途,故意藏匿案件卷宗,致使袁某龍、袁某友、何某剛三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2018年,被告人秦某祥在瓮安縣某醫院副院長宋某星交通肇事一案中,明知宋某星系交通肇事人,鄧某偉非交通肇事人,但其利用職務之便,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職責,授意鄧某偉、宋某星作偽証,導致鄧某偉被公安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宋某星未被及時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祥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為徇私利,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判決秦某祥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秦某祥1992年參加工作,在公安戰線從一名普通的民警干起,后因工作成績突出,被提拔為瓮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教導員。秦某祥原系貴州省公安廳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專家組成員,被聘為貴州公安交警法制員專家,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高級資格,因工作業績突出多次獲得公安部、省、州、縣表彰。本來前途光明,但其卻為了謀取個人私利,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鋌而走險,徇私枉法,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荔發原、吳升紅)

來源:黔南日報

(責編:潘佳倩(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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