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水利法治建设——
为“水”立法 水美贵州
今年7月,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水务局开出了一张罚单:根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对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取用水设备的一名当事人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水费、拆除擅自安装的取水管道和设备。
这是今年《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条例正式施行后,开出的首张罚单。当地水务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农村供水点多面广,《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的出台,规范了供水管理,保障了供水安全。
贵州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一方面河流密布、水系发达、水资源丰沛,一方面山多地少、石多土少、雨多库少。面对复杂水情,贵州以涉水法规体系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目前,全省现行涉水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45部、贵州省水利厅出台69件规范性文件,为贵州水利高质量改革、发展、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注重立法时效性 适应改革需要
旱灾是贵州最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长期以来贵州各地在缺水较为严重的地区建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解决人畜饮水、农业生产等方面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六盘水市水城区海坪街道甘塘村,当地村民用上便捷自来水。人民网记者 王秀芳摄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常出现工程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不够落实、管护经费不足情况,导致管护难、用水难问题。根据调查研究,主要原因在于工程产权不明晰。
结合改革探索经验,贵州及时开展立法,将探索中发现的“三权剥离、分类明晰”等内容写进《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自2016年颁布施行后,有力地助推了改革进程,实现了依法推进改革,改革于法有据,助推引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挥作用。
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贵州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邹永强说,在水立法实践中,贵州注重“小快灵”立法时效性,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围绕重点领域立法 服务发展需求
贵州为喀斯特地貌,降雨后,雨水通过溶洞渗入地下,难以保存。近年来,贵州推动建设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解决黔中地区“工程性缺水”难题。
在贵阳百花湖,贵阳市水政监察支队正在开展河道执法检查工作,守护一汪碧水。杨良强摄
发展所需,立法跟进。工程建设之初,贵州及时出台《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进行规定。法治保障下,如今,优质的“黔中水”源源不断地向沿线输送,为黔中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
主动服务水利发展、推动水利发展,贵州结合发展关键节点、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实践。
推行河湖长制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层面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后,地方急需配套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法规制度进行推进落实。对此,贵州出台《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河湖长制工作写进条例,确保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有法可依。2019年5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河道条例》,专章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谋划。
随着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当前农村供水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对此,今年7月1日,《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正式施行。作为贵州农村供水领域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推动农村供水治理进入法治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水利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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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质量立法成为推动全省水利发展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杠杆。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激发创新活力
在仁怀市茅台镇,赤水河穿城而过,一汪碧水缓缓流淌。
在仁怀市茅台镇,赤水河穿城而过。人民网记者 翁奇羽摄
赤水河,长江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横跨云贵川三省之间,被沿线群众称为“母亲河”“美酒河”“英雄河”。不过,长期以来,因横跨三省,赤水河流域各流段的管理协调对接并不顺畅。
2021年来,云贵川三省开展跨省区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探索,三省共同出台《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推动分别制定或修订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三省共同“决定”+分省“条例”的方式,强化流域共治,为地方跨区域流域共同立法探索出新思路、新模式。
《条例》明确“三省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等规定,体现了协同推进流域保护的特点。
另外,结合赤水河特点,在修订条例时,贵州创新对沿河的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保护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沿线发展提供支撑。
立法先行推动跨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贵州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一个缩影。
当前,贵州正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邹永强表示,在水领域,贵州正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水立法创新,推动有关领域发展创新,用制度创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设,加快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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