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法院对5案6人涉社会治安重点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9月15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对4件盗窃罪,1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集中宣判,系今年以来该院第五次专门就危害社会治安重点案件开展的集中宣判活动,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3件典型案例】
1、黄某某、彭某盗窃案
2023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彭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全林广场,采用暴力破坏方式将该广场C栋五楼至二十六楼及B栋的通讯电缆剪断盗走。后二人以人民币4315元的价格将电缆出售。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5614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2、杨某盗窃案
2022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新寨路将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的一辆绿佳牌电瓶车盗走,后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343.56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将违法所得1800元退还收车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3、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流水478298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9起,涉案金额179833元;其名下交通银行卡进账流水143222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2起,涉案金额12800元,其本人违法获利9400元。2023年1月30日,钱某某家属将其违法获利9400元退缴公安机关。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据悉,通过集中宣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走深走实。下一步,南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涉社会治安重点案件的高压态势,聚焦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快审快判,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助推平安南明、法治南明更高质量发展。(文/图 金方椿、杨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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