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贵州频道>>水美贵州>>水利新闻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被罚款40000元

2022年09月23日10:09 |
小字号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狭义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水。在国家标准《水文地质术语》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但是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都要取得许可并有偿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上午,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依法对七星关区中心城区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孙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某洗车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水作为洗车用途,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等法定环节,确定孙某非法取水行为,由于孙某取水位置属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区域,取用地下水属不可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

2022年1月2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向孙某作出罚款贰万圆整 (¥20000.00)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孙某,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孙某在收到《七星关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2022年7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向孙某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孙某依旧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依法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元。2022年8月3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孙某缴纳罚款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裁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一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毕节市七星区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及时阻止水资源的流失,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典型意义

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私自随意打井取水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对城市设施具有不可逆转的破坏作用,同时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温馨提示

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水前先到水务部门咨询,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悔之晚矣。(贵州省水利厅官网 舒 梅)

(责编:顾兰云、陈康清)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