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公布2024年三季度旅游市場秩序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游証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
關鍵詞:委派無証導游提供導游服務
基本案情:2024年5月4日,安順市文體廣電旅游局接到省文旅廳轉來的網絡輿情通報表1份,內容為游客在嗶哩嗶哩APP發布的名為“貴州導游威脅購物,否則讓我們見識下少數民族的手段”的網絡輿情,經安順市文體廣電旅游局進行摸排,該輿情發布者參加的旅游團為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接待,該旅行社安排熊某某擔任帶團導游。經查,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導游安排過程中,已知曉熊某某屬“套証”,系未取得導游証的人員,仍然安排熊某某為旅游團隊(團號為YCDSSP-2404429(2G)-1(2G)-1)提供導游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據該法律條款對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處置情況:1.沒收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2913元﹔罰款人民幣40000元﹔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處以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3.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羅某某處以罰款人民幣18000元的行政處罰。典型意義:打擊安排未取得導游証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的違法行為,有利於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二:熊某某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
關鍵詞: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 強迫購物
基本案情:2024年5月4日,安順市文體廣電旅游局接到省文旅廳轉來的網絡輿情通報表1份,內容為游客在嗶哩嗶哩APP發布的名為“貴州導游威脅購物,否則讓我們見識下少數民族的手段”的網絡輿情,經安順市文體廣電旅游局進行摸排,該輿情發布者參加的旅游團為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接待,並安排熊某某擔任帶團導游。調查中熊某某不接聽電話拒不接受執法人員調查,同時經執法人員核查旅游大巴車的監控視頻,發現熊某某在旅游大巴車上涉嫌用威脅打人、辱罵、恐嚇的方式強迫游客購買商品。2024年5月7日,本機關將相關情況報告給安順市掃黑辦,經安順市掃黑辦安排部署,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區分局進行偵查。2024年5月16日,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區分局將熊某某的真實身份信息反饋本機關,執法人員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APP導游查詢入口輸入熊某某身份証號進行查詢,查詢結果為未查詢到導游信息,故熊某某涉嫌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2024年6月5日,本機關接安順市西秀區公安干警告知,熊某某在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本機關執法人員立刻聯合公安干警前往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在當地文旅部門的支持下對熊某某開展進一步調查。經查,熊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証的情況下於2024年4月29日接受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執行旅游團隊(團號為YCDSSP-2404429(2G)-1(2G)-1)的導游任務,並在帶團過程中強迫該團游客購物消費,其行為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處置情況: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28元﹔2.罰款人民幣10000元﹔3.對熊某某強迫該團游客購物消費的行為,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華西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之規定對熊某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典型意義:此案的辦理對未取得導游証而從事導游活動的“黑導”起到了震懾作用,有利於給游客提供更加放心的旅游環境,同時此次跨越千裡的調查取証,是安順市多部門聯合推動旅游違法違規案件跨省查辦的首個案例,表明了安順市在面對旅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時“絕不手軟”“零容忍”的態度。
典型案例三: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
關鍵詞:無証導游持假導游証 第2次被查處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9日,安順市文體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本機關)收到安順市市場監管局轉來《案件線索移送函》(安市監旅案移〔2024〕03號),函中稱2024年4月29日上午,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文體廣電旅游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等部門在經開區開展旅游安全大排查、旅游秩序大整治、旅游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聯合檢查行動,聯合檢查組在經開區神駿小鎮對旅游團隊及導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姓名為張某持導游証正在帶旅游團隊開展導游活動,同時檢查組將該名導游帶團所持的導游証通過全國旅游監管APP掃描驗証后顯示未查到導游信息。2024年4月30日,張某到本機關接受了調查詢問,詢問中執法人員通過全國旅游監管APP對張某提供給執法人員的導游証上的二維碼進行掃描,掃描結果顯示未查到導游信息,接著執法人員輸入張某身份証號在全國旅游監管APP進行查詢,查詢結果顯示未查到導游信息。在本次詢問中,張某承認其帶團使用的導游証是其在昆明找人做的假導游証,並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門頒發的導游証。張某在2023年8月15日被雲南省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以“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案由給予罰款9000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屬1年內第2次查處。處置情況: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並將使用假導游証線索移交公安部門查辦。典型意義: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使用假証,違法行為屬1年內第2次被查處,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明顯,情節惡劣。查處未取得導游証而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有效打擊“黑導”,有利於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多部門協作有利於解決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的核心問題,保障游客權益,進一步規范我省旅游市場經營秩序。
典型案例四:導游楊某以恐嚇方式,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案
關鍵詞:強迫購物
基本案情:2024年7月4日,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貴陽市公共服務熱線轉來的案件信息表1份,內容為游客反映在2024年6月26日至6月30日的旅游行程中,導游楊某存在服務質量問題,並提供了一份錄音音頻,表示該音頻內容為導游楊某在開展導游活動過程中存在服務質量問題的情況﹔經查,游客提供的錄音系導游楊某在提供導游服務過程中,為了讓游客購物使用了“貴州導游不厲害,就沒有團帶了。如果我業績不行,我老板明天就會讓我下課。”“你來貴州,你不可能不買啊,貴州老百姓更需要你的支持”“明天呢,也沒什麼要求,不說你非得買幾萬買幾千。眾人拾柴火焰高,大家多少支持一下是吧?你買我買,大家買。”“明天唯一的要求不要空手出來啊,這個要求不過分吧”“你如果想著對付我,如果被我發現,我用你對付我的方式還回去,你隻會比我更難受”等言語以及所說言語並非旅行社授意或指使的事實。導游楊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的規定。處置情況:1.對導游罰款10000元﹔2.暫扣導游証1個月。典型意義:導游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是擾亂旅游市場秩序、損害旅游城市形象、引發大量旅游投訴的重要原因,打擊導游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遏制旅游市場亂象,推動旅游服務質量提升,為游客安心、舒心、放心的旅游市場環境提供保障。
典型案例五:貴州某楊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關鍵詞:零負團費 誘騙購物 回扣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2日,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轉來游客舉報信1份,反映游客在貴州跟團旅游過程中遭遇旅行社虛假宣傳、擅自轉團等問題,經摸排查明,該情況發生於貴州某楊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接待的5月25日-5月29日五天四晚游貴州的旅游團隊中。經查,本團游客交納團費為11260元,旅行社全部支付給網絡推廣商,旅行社實際收到的旅游費用僅為游客現場交納的小交通費用3195元,實際支出為40670元,支出費用包括網絡推廣費、交通、餐飲、住宿、景區門票等,本旅游團收入低於支出37475元,收入大幅低於支出,屬於典型的“零負團費”行為。旅行社未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將因其消費而獲利的事實,安排游客前往4個購物店,誘騙游客購物。最終,購物店向旅行社返購物款1萬4千余元。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規定。處置情況:1.沒收旅行社違法所得14853元﹔2.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証》﹔3.對旅行社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0元﹔4.對旅行社其他責任人罰款5000元。典型意義:不合理低價游是旅游市場亂象的根源問題,打擊不合理低價游的行為,有利於從根本上打擊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游客權益,進一步規范我省旅游市場經營秩序。
典型案例六: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案
關鍵詞:擅自改變行程
基本案情:2024年04月30日,安順市文體廣電旅游局接電話投訴,游客丁某一行25人參加的旅游團實際行程與原計劃行程不一致,致使游客未能前往此行計劃的重要景點。經查: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受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丁某一行25人,為其提供旅游服務。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丁某等游客不知曉情況下,將04月28日購物行程調整到04月29日,即旅游團隊04月29日在安順的購物行程被增加至2個,佔用游客時間,導致投訴人在黃果樹景區三個景點中隻游覽了大瀑布景點,未能前往此行計劃的重要景點“天星橋”和“陡坡塘”,權益受到嚴重損害。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規定,依據該法律第一百條(一)項“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証:(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結合《貴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統行政裁量權基准(試行)》給予處罰。處置情況:1.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3日﹔2.對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三萬元(30000元)整﹔3.對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呂某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整﹔4.對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某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整。典型意義:打擊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的行為,對其他旅行社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旅行社行業依法依規經營,遵守合同約定,按照既定行程安排為游客提供服務,從而淨化旅游市場環境,推動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典型案例七:貴州省仁懷某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關鍵詞: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2日,仁懷市文化旅游局接舉報:幾十名老人被甩貴陽街頭,旅行社倒虧錢也不願接待等情況。經核實,該舉報是6月18日“船游烏江2日游”的行程(以下簡稱:行程),行程由貴州省仁懷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仁懷的地接服務,公司主要從事白酒銷售。因行程的旅游者中有聾啞人員,不利於公司酒類銷售,公司終止仁懷行程,發生了舉報事件﹔經查,該公司從事接待旅游者以來,游客購買白酒8600元,且貴州省仁懷某管理有限公司從事接待旅游者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屬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置情況:1.對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8600元﹔2.對公司處罰款50000元﹔3.對公司主要責任人罰款3000元。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市酒旅融合發展,部分酒業銷售公司接待旅游者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屬違法行為,嚴重擾亂旅游市場經營秩序。嚴格執法打擊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等行為,能有效保障游客權益,有效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有效促進我市酒旅融合健康發展。
典型案例八:貴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關鍵詞: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研學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根據銅仁市鬆桃縣旅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的安排,縣文體廣電旅游局聯合銅仁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鬆桃苗族自治縣某小學開展研學活動核實調查。經查,貴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與鬆桃苗族自治縣某小學簽訂研學合作協議,於2024年4月12日擅自組織該校部分班級學生前往萬山九豐農博園開展為期一天的研學活動。此次研學活動每人收費200元,共計9200元。貴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處置情況: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200元﹔2、罰款人民幣10000元﹔3、對主要責任人罰款人民幣2000元。典型意義:研學旅行作為一種新興的教育旅游方式,研學市場的快速發展是文旅融合大趨勢下的必然產物,深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未經許可從事研學旅行,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給安全管理帶來隱患。查處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的案件,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升研學旅行服務質量,更好促進我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典型案例九:瓮安某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關鍵詞: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未經同意把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基本案情:2024年5月31日,瓮安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接到12315熱線轉辦投訴稱:“反映瓮安某某旅行社參團旅游存在虛假宣傳,110元去桂林旅游4天包吃包住,朋友幫交的錢,不知道公司地址,交錢后原本說好免費旅游,到達桂林之后強制要求購物,不然就不讓上廁所、不准吃飯、不准返回。”經查明,瓮安某某旅行社(以下簡稱當事人)組織48名游客到桂林,並將游客委托給桂林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地接社接待,該行程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但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並不知曉的情況下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當事人承認此行程是以自己名義招徠、組織、接待的,但卻未以自己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是利用某某之旅瓮安營業部網點負責人職務之便,將某某之旅授權用於新疆專列的旅游合同與游客簽訂“桂林休閑4日游”之行旅游合同,此份合同與本案無關。當事人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規定﹔當事人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並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規定。處置情況: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典型意義: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且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旅游者並不知曉的情況是旅游市場秩序的根本問題,打擊此行為,有利於解決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的核心問題,保障游客權益,進一步規范我省旅游市場經營秩序。
典型案例十:貴州眾某某誠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關鍵詞: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2日,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貴州眾某某誠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要求其於6月13日將涉及近期投訴的旅游團隊業務資料提交到本機關接受調查。經查,當事人5月19日—23日團號GZQC-240519S-SY5-2的旅游團,在旅游合同中約定了4家旅游購物場所,其中3家旅游購物場所能提供經營主體資質,5月23日當事人安排旅游者前往購物的字號為“福盛隆珠寶”的旅游購物場所未取得經營主體資格。游客在該旅游購物場所實際消費34827元,已協調全部退款。導游李某按照當事人的行程線路提供導游服務,未參與當事人於5月23日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行為。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規定。處置情況:1.對當事人罰款五千元(¥5000.00)﹔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罰款二千元(¥2000.00)。典型意義:該案的辦理向旅行社傳遞了文旅部門打擊旅行社選擇“包廂式購物”“小黑店”類不合格供應商提供旅游購物服務的決心,有效減少、遏制了旅行社選擇“包廂式購物”“小黑店”提供旅游購物服務的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十一:貴州某黔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中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應當載明的部分事實案
關鍵詞:旅游合同簽訂不規范
基本案情:2024年7月8日,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近期產生投訴較多的貴州某黔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產生投訴的旅游團隊中,有18份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簽約代表姓名、旅游行程中交通、餐飲的標准,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費用交納方式等信息,導致游客對旅游過程中多項服務不滿,對實際旅游行程和預先約定的行程差異較大產生投訴。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五)(七)(八)項的規定。處置情況:對旅行社罰款2萬元。典型意義:簽訂旅游合同是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規范旅游合同,有利於保障和維護游客權益,有利於規范旅行社的經營和服務,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
典型案例十二:貴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妥善保存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相關文件、資料案
關鍵詞: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1日,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貴陽市雲岩區毓秀街道飛山街祥源大廈A棟1單元23層2號的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營場所正在營業,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20103MACN2K830D,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許可証編號為L-GZ-101040,証照齊全。檢查中發現5份導游派團單(日期為2024年5月3日、2024年5月13日、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7月5日),當事人未能提供以上5份導游派團單中游客的旅游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未按規定妥善保存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相關文件、資料。當事人未按規定保存旅游業務資料的行為未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置情況: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五千元(¥5000.00元)行政處罰。典型意義:旅行社因管理混亂,未能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導致資料遺失或不全,從而構成違法。應加大對旅行社法規的宣傳和執法檢查力度,確保旅游市場的規范有序。(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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