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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發布2023年度水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22日08:24 |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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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貴陽3月22日電(王秀芳、實習生黃佳璐)3月22日,貴州省水利廳對外發布2023年度水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提升大眾水利法治意識。

案例一 黔南州某集團公司水土保持設施未驗先投行政處罰案

2014年1月23日,黔南州水務局依法對轄區某集團公司建設的某公路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了批復,該項目於2016年3月開工建設,2020年9月竣工、10月正式投入運行。該項目存在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就投產使用的違法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黔南州水務局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案例二 安順某溫泉酒店未經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案

安順某溫泉酒店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作為溫泉洗浴用水,日均取水量小於50立方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安順市水務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三 黃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渣土行政處理案

黃某某在貴陽市下壩村漣江河對岸修建採石場,開採石材用於出售,殘留的石渣傾倒在河道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貴陽市水務局責令黃某某清理河道內渣石,黃某某積極整改。經貴陽貴安河長制辦公室現場復核,認定黃某某清理整改完畢,貴陽市水務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案例四 鬆桃縣拆除侵佔河道經營行政強制案

近年來,鬆桃縣世昌廣場陸續出現私自建設娛樂設施、違法佔用廣場河灘地的情況,2020年該縣相關部門多次組織清障,均未成功。2021年,鬆桃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法院判決縣水務局對佔用河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經查,在世昌廣場私自搭建娛樂設施的業主共14戶,侵佔河灘地7742平方米、修建構筑物15623立方米、設施設備36件,涉及62人。

2023年,鬆桃縣水務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多次對所有娛樂實施業主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並分別做筆錄32份。6月,貴州啟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目前所有娛樂設施已全部拆除,並移除河道管理范圍內,挖除硬化地面8132平方米,全面恢復河道原貌。

案例五 盤州X礦業公司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行政處罰案

2019年8月26日,盤州市水務局對該市X礦業公司石灰石礦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批復,至2022年2月,該公司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2022年3月,盤州市水務局依法向其下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書》和《限期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通知書》,該公司逾期仍未繳納。

2022年7月,盤州市水務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本金7.87萬元﹔ 2.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1倍的罰款(7.87萬元),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23年2月,盤州市水務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2023年4月,盤州市水務局向盤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該強制執行進行受理。

案例六 江口縣某公司非法取水行政處罰案

2023年8月,江口縣水務局在開展全縣地下水核查時發現,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打井取水。2023年9月1日,江口縣水務局對該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縣水務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畢節市x公司涉嫌非法取水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畢節市七星關區創美農貿市場7名群眾到區水務局反映稱,畢節市X公司擅自打井非法取水。經查,該公司擅自修建約6立方米蓄水池一口,用於創美農貿市場門面內水產品短期養殖,同時還存在使用地下機井的方式取用地下水行為。2022年6月,七星關區水務局對畢節市x公司罰款5萬元,並責令補辦相關取水手續,該公司按期繳納了罰款,按整改補辦了取水許可。

案例八 都勻市某公司水土保持設施未驗先投行政處罰案

都勻市某公司於2016年3月開始建設某項目,2019年2月完工並投入使用,該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資料未按時報都勻市水務局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都勻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給予該公司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並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都勻市某公司未在期限內履行繳納罰款義務,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進行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都勻市人民法院准予強制執行,強制都勻市某公司繳納罰款、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案例九 仁懷市X酒廠涉嫌佔用河道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

2023年3月,仁懷市水務局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X酒廠佔用河岸線修建堤防和攔河壩工程的違法線索。經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調查,該酒廠佔用河道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且當事人按技術審查意見對影響行洪的建筑物拆除完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根據相關規定,仁懷市綜合執法局對該酒廠處以罰款1.5萬元。

案例十 貴州x農業科技公司未經批准擅自打井取水案

2023年2月23日,福泉市水務局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貴州X農業科技公司打井取水的違法行為線索。經立案調查核實,2023年1月至4月期間,該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在其生豬養殖場大門出口處打井三口,有效取水井一口。案發后,該公司於2023年4月25日補辦獲得取水許可証,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福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從輕處罰,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顧蘭雲、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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