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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07月27日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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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黔府办函〔2022〕4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七)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九)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报告,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渠道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遵义12345APP(群众版)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八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受理。通过12345热线或其线上平台举报投诉事项,由市12345热线平台按运行管理机制转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办理。市、县(市、区)各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转同级安委办统一交办。

第十条  交办和移送。市、县(市、区)安委办将收集到的线索按“属地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交办。对不属于本级安委办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核实核查。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县(市、区)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可由同级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

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可直接或指定属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防范。

第十二条  核查结论。承办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且确有必要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交办和移送举报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同级安委办负责牵头组织;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回访答复。市12345热线转办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办理后,按12345热线运行机制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12345热线按规定程序回访诉求人或举报人。其它渠道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存档、统计和备案。举报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并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市级部门及属地政府应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件进行再次统计、分析和汇总备案;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承办)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鼓励生产经营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应为实名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协商分配。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  市级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举报奖励办法计算对举报人员的具体奖励金额,向市应急局报备,由市应急局按程序向举报人员发放奖金。

各县(市、区)受理(承办)的举报事项,参照市级做法兑现奖金,并由承办部门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级安委办要定期组织对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2022年市级财政统筹安排500万元安全生产领域奖励资金,用于支付市级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以后年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应急局申报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县级参照省、市级做法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6日印发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网

(责编:李永馨、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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