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方式改革启动暨培训会召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指示精神,推动三医联动,实现医疗、医保、患者即“医、保、患”三方共赢,落实黔西南州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6月28日,黔西南州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方式改革启动暨培训会在兴义举行。省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华科基地、黔南州的医疗机构瓮安县中医院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会议。
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DIP支付方式”)是国家医疗保障局为建立管用高效医保支付方式统筹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黔西南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和DIP支付方式改革积极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明晰定位、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拟定2022年7月进入DIP模拟支付阶段,10月进入DIP实际付费,并于12月启动2022年DIP年度清算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说,DIP支付方式改革是落实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管用高效的支付机制的有效路径,是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积极探索,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现实需要。大家要提高对DIP付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支付方式改革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会遇见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好头、负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结合,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加强DIP付费政策宣传引导,提高DIP付费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做好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政策解读,指导其积极主动参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DIP付费的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对黔西南州DIP改革作要求,在政策层面,要根据黔西南实际,制定好总额预算管理、医保支付、基金结算、监督考核等政策措施,为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基础支撑,用科学完善的政策体系指导推进改革工作;在操作层面,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物价水平、参保人医疗消费行为、总额增长率等因素, 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在管理层面,要按照年度基金预算支出的总量,预拨一定周期的资金,并在周期内按点数法结算,年底要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挂钩;在监督层面,要完善配套监管措施,针对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服务的特点,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制定有关监管指标,实行基于大数据的监管。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就如何推进黔西南州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作具体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中,要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尊重医疗规律,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要科学测算、保障基本。以客观数据为支撑,综合考虑全州医保基金运行、医疗服务水平、待遇保障政策等因素,科学测算区域总额和病种分值,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要激励约束、多方共赢。兼顾医保、医疗、患者三方权益,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和杠杆调节作用,增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的激励约束功能,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要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健全多方参与的信息交流、议事协商、沟通谈判、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覆盖医疗、医药、医保支付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价科学,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培训会上,省医保事务中心对支付方式改革中医保精细化管理进行培训,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华科基地特聘研究员薛雄峰作DIP支付方式改革技术培训,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DIP支付方式改革创始人许速教授在线上通过视频形式作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总体思路培训,黔南州的医疗机构瓮安县中医院院长宋熹院长作DIP改革做法与成效交流。
此次会议,以视频的形式召开,黔西南州各县(市、义龙新区)设分会场,州医疗保障局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DIP专班成员,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大数据局分管领导,州医院、州中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医保、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分管领导,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医保科负责人,包含精神病医疗机构参加会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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