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保险缓缴范围 助力企业轻松上阵
本报讯 (记者 覃淋)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通知》指出,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艺术业等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通知》明确,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需要具备3个条件: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缓缴的费款;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通知》规定,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
同时,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纳至社保费征收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严格按规范程序执行,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和加强调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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