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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首例洗钱案两名被告人 被提起公诉并获刑

2021年12月24日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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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由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龙某某涉嫌洗钱罪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金融机构代表30余人旁听观摩庭审。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龙某某明知他人成立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该公司使用,吴某某、龙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共计转账人民币1400余万元。吴某某、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悔罪态度,对吴某某、龙某某提出了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吴某某、龙某某构成洗钱罪的证据,吴某某、龙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对自己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希望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最终,县人民法院采纳我院定罪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龙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后,金融机构代表表示,将以此案为鉴,加强学习反洗钱等金融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洗钱违法犯罪的鉴别力,今后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将更好的推动洗钱案件办理相关工作。

我院将以该案为契机,在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打击洗钱等犯罪,自觉践行能动司法,阻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合法化的途径,为维护地方金融秩序贡献检察力量。(印江县检察院)

来源:印江县政府网

(责编:顾兰云、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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