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贵州频道>>南明区视窗>>聚焦南明

4人获刑!南明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年09月18日11:19 |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小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9月15日,南明区人民法院集中对4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8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庭审现场。

据了解,4起案件中的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卡租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直接租用他人及利用自己开办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结算服务,4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

案情介绍

案例1:

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谢某某(已判)两张银行卡,并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用于网络赌博结算,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2: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吕某(另处)等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提供给吕某使用,并同时介绍其朋友(均另处)提供银行卡给吕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千余元。经查实,黄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黄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3: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将使用其银行卡对非法所得资金进行转入、转出的情况下,仍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涉及多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近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4: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他人的好处费,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5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1015157.56元,张某从中获利12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现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信产业迅猛发展,利用通信工具及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且作案手段演化周期加快,隐蔽性迷惑性强,波及人数多,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并催生、诱发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形成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中心的犯罪产业链,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南明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常态化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统计,今年以来,南明区人民法院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计收案139件,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6件,该类案件普遍系被告人将信用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获利几百到几千元不等。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发猖狂,诈骗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转移诈骗资金。鉴于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或者购买银行卡、微信以及电话卡等,切莫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文/图 金方椿)

(责编:李永馨(实习)、陈康清)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