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稅務開展帶貨主播稅收風險應對 規范行業稅收申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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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期,貴州稅務部門依托稅收大數據分析,針對網絡直播行業部分主體存在從多個網絡平台取得帶貨佣金收入未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風險,開展專項應對。通過風險提示提醒、一對一政策輔導、全流程跟蹤整改的分級分類處置方式,督促相關主播及經營主體依法更正申報、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持續推動直播行業稅收秩序規范向好。
一人有限公司經營:公私混同觸發多稅種申報不實風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少主播開展規模化經營的常見形式,但因股權結構單一、內部管理不規范,易出現股東個人與企業財產混同、收入核算混亂等問題,進而引發多稅種申報不實的涉稅風險。前期,安龍縣稅務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由主播劉某100%持股的貴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存在以劉某個人名義開展直播帶貨經營、大額勞務報酬少申報的疑點。該公司以平台直播帶貨為主要經營模式,運營賬號均綁定劉某個人信息,平台帶貨佣金直接提現至其個人賬戶,僅將部分收入劃轉至企業對公賬戶,形成典型的公私資金混同,同時存在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未足額申報、成本列支不規范、混同資金未視同分紅申報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等多項問題。查實相關情況后,稅務部門指定專人開展全流程一對一輔導,指導企業逐筆核對歷年收入、資金流水與賬務數據,更正各所屬期納稅申報表。經政策輔導與風險提示,主播劉某及其持股的傳媒公司已補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款及滯納金共計28.2萬元。
空殼企業包裝:轉換收入性質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風險。個別主播為降低稅負,注冊空殼傳媒公司,試圖通過一紙協議將個人勞務報酬包裝為企業經營收入,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冊亨縣稅務局納福分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貴州某傳媒有限公司申報數據存在異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帶貨主播,公司自開業以來企業所得稅長期零申報,主播本人也常年無自主申報個人所得稅記錄,企業員工薪酬均在個人所得稅免征線以內,無代扣代繳記錄,與其數十萬粉絲的帶貨體量不符,存在涉稅風險。稅務部門依法調取平台后台結算數據核實,該主播2025年全年取得直播帶貨佣金75萬元,扣除平台手續費后直接轉入其個人賬戶。經實地核驗,該公司為挂靠托管地址的空殼主體,無實際經營場地、無全職從業人員,直播設備均為主播個人購置,公司未實際參與任何直播運營環節。當事人雖出具自制的賬號權屬協議主張收入歸企業所有,但無法証明企業開展實質經營。最終稅務部門認定該收入屬於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目前,該主播已補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12.41萬元。
自然人採用多主體注冊賬號:拆分和轉換收入人為降低稅負風險。除借助企業主體偽裝外,部分高流量主播還通過多賬號拆分、異地注冊主體等方式,人為降低稅負。織金縣稅務局開展風險分析時發現,全網粉絲量超470萬的主播韋某,其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申報收入與直播熱度、平台收入數據不匹配,存在涉稅風險。經核查,該主播以三名親屬名義分別實名認証平台賬號,將個人直播收入拆分至多人名下,壓低個人應稅收入規模﹔同時通過親屬在外地注冊個體工商戶,將46萬元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人為降低稅負﹔在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未如實申報平台未預扣預繳的收入,僅按預繳數據辦理匯算退稅。經稅務部門政策輔導,主播韋某已更正申報,並補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共計52.81萬元。
個體工商戶直播帶貨:未如實申報佣金收入風險。部分個體工商戶同步開展線下實體經營和線上直播帶貨業務,存在線上帶貨收入隱匿不報、成本費用歸集不規范等涉稅風險。修文縣稅務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主播宗某2025年三、四季度平台報送帶貨收入合計92.1萬元,但未對應完成納稅申報。經核查,該賬號綁定個體工商戶修文縣某農副產品經營部,宗某於2025年7月起開展直播帶貨,長期未就佣金收入申報納稅﹔同時經營成本歸集不規范,存在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支出混同、部分工資薪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等問題。稅務部門依法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展面對面約談與政策輔導,督促納稅人完整歸集收入、規范成本扣除。經輔導整改,納稅人自行更正申報2025年及2026年度相關稅費,補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款及滯納金共計12.36萬元。
個人工作室運營:核算不規范導致稅費申報不規范風險。部分主播選擇注冊個人工作室開展經營,但財務核算能力不足可能帶來涉稅風險。仁懷市稅務局開展風險分析時發現,主播陳某2023年注冊成立傳媒工作室,將直播打賞、流量分成等全部業務歸入工作室統一核算。經實地核實,確認該工作室具備實際經營場地、人員架構與完整的工資發放記錄,排除了空殼主體轉換收入性質的風險,但存在未足額申報收入、延遲確認收入、成本費用列支異常、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未足額代扣代繳等問題。經稅務部門政策輔導,納稅人已梳理更正各年度納稅申報數據,並補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款共計24萬元。
貴州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絡直播行業收入形式多元、經營模式靈活,對於未取得經營主體登記証照的自然人從事網絡直播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自然人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開展經營的,需以經營實質為基礎,按經營主體類型如實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廣大網絡主播及相關經營主體應學習稅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稅收經濟環境。(管楊洋、周莉、胡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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