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挖路栽杆存隱患!貴州:交通執法部門教罰並舉結案
日前,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七支隊二大隊(以下簡稱“二大隊”)成功辦結一起未經許可佔用、挖掘公路用地案件,通過規范執法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切實維護了公路路產安全。
前不久,二大隊執法人員工作人員在檢查發現國道G243線K1058+170至K1058+300上行處挖掘公路用地3處,總面積為1.47平方米﹔佔用公路用地栽種電線杆3處,總面積為0.21平方米。經現場勘驗確認,上述挖掘及栽種位置均處於法定公路用地范圍內。

G243線K1058+180上行挖掘公路的情況。
根據《貴州省公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橋梁垂直投影面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公路用地”,公路用地主要用於修筑路基、建設排水系統及設置防護、服務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挖掘、佔用,否則將直接影響公路結構穩定與通行安全。
經查實,在此擅自挖掘、佔用公路用地的行為人是王某。王某系某電氣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其承包丹寨縣的電網消防改造工程,該工程由王某全權負責施工。因王某缺乏公路保護相關法律知識,未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咨詢並申請許可,便擅自開展挖掘、栽杆等作業,這一行為威脅了公路交通安全,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執法人員對挖掘、佔用公路用地情況進行勘驗。
在完成調查取証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王某進行普法宣傳,詳細告知其破壞公路路產的法律后果,幫助其深刻認識自身行為的危害性。經過執法人員的嚴肅教育,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承諾10日內自行拆除違法設立的3根電線杆並恢復被挖掘的公路用地。

執法人員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普法宣傳。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未經許可進行涉路施工(挖掘、佔用公路)的行為,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鑒於王某系初次違法,挖掘、佔用公路用地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認錯態度良好且按時完成整改。案件承辦人員秉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引導為主、處罰警醒為輔”的原則,按程序向執法部門上報后,最終對王某作出從輕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500元。(文/圖 羅正國、吳瀟、吳芳)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