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抚养权,问孩子意愿!花溪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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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年来,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争议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不少夫妻在法庭上为争夺抚养权僵持不下,却往往忽视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以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导向,传递“孩子利益优先”的法治理念,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
据悉,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因感情破裂诉至花溪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是9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庭审中,王某态度坚决,明确表示“不要抚养费也行,孩子必须跟我”,但经查实,王某长期在外务工,每年仅回家两三次,无法给予孩子持续的陪伴与照顾。而孩子自出生起便一直跟随母亲张某及外祖母生活,已在花溪当地稳定就读小学,生活环境和学习状态均较为稳定。
考虑到孩子已年满八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在调解室单独询问了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我想跟妈妈”。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判定的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综合考量孩子的成长环境、情感依赖程度及本人意愿,结合双方的实际抚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最终判决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享有探望权,并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误区,花溪法院结合该案开展普法宣传,明确三大重点:一是抚养权判定核心是“孩子利益优先”,经济条件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法院更注重孩子长期生活的稳定性、情感依赖及实际照顾情况,而非优先考虑父母的诉求;二是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拒绝,其涵盖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拒不支付者,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探望权与抚养费相互独立,不能互为前提,阻挠探望权或拒付抚养费均属违法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孩子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寄语,离婚结束的是夫妻关系,而非亲子关系。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始终将孩子的感受和利益放在首位,切勿将孩子作为婚姻矛盾的筹码,更不能强迫孩子“选边站”。唯有父母双方放下对立、共同为孩子成长兜底,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婚姻破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张成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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