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简单签个字!花溪法院三点提醒有效避坑
生活中,亲朋好友因故需要借钱时,常会请求身边人帮忙担保,不少人碍于面子或碍于情谊,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担保,这一举动虽说全了情义,但却低估了一纸担保合同背后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为管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借款人管某失联,债权人将借款人管某及担保人王某一并起诉至花溪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王某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管某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尚在保证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担保人王某需对借款人管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保证人签字前必须明确的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充分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重大区别
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视为“一般保证”。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时,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若合同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或赋予债权人“可向担保人直接追偿”的权利,则债权人有权随时直接起诉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例如银行存款、房产等)。
二是认真核查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与信用状况
大量案例显示,担保人在代偿后往往难以向债务人有效追偿,原因包括债务人失联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签订担保合同前需先了解债务人收入、对外负债及征信状况。若为企业借款作保,必须现场核实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原件。若无股东(大)会有效决议,担保行为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
三是为自身设置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若可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入“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仅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避免签署含有“连带保证责任”或“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字样的合同。若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如房、车),必须确保在签署合同后立即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拒绝面子担保,切勿轻信“只需签字不用还钱”的承诺,情谊可贵,但亦要护好“钱袋子”。(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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