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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发布2022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案

2022年02月21日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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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龙 媛)2月20日,记者在毕节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已于近日发布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案。

据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报销(一般住院、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及大病保险。

根据相关规定,今年按每人73.5元的标准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剩余部分按3∶7划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其余住院每次都应交起付费。所有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肿瘤专科医院诊疗的,免收起付线费用,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后进行报销。

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对连续参保(含既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提高封顶线。首次参保的,基本医保封顶线设置为40万,大病保险封顶线设置为30万;连续参保2年的,基本医保封顶线设置为50万,大病保险封顶线设置为35万;连续参保3年的,基本医保封顶线设置为60万,大病保险封顶线设置为40万;连续参保3年以上(不含3年)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均不设封顶线。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不跨县(市、区)执行。月次均处方费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标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不得超过75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超过70元。报销限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标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不超过60元每人每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全年每人累计报销不超过400元。

同时,门诊一般诊疗费按相关规定,对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以8元每次的标准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不包含在门诊报销封顶线内,每日多次诊疗、三日内同一疾病诊疗按1次计算予以支付。

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设定具体限额的病种按限额执行,没有设定具体限额的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加大病保险的限额执行,支付比例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执行。此外,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诊疗不按指定用药或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其他政策规定(或社会捐助)优惠的医疗项目费用,应先执行优惠政策(或社会捐助规定)后,剩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给予报销,且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人员因病住院的,由患者自行选择报销方式(可先报销商业保险,也可先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总费用。

在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实行X线、CT、核磁共振、彩超、肝肾功能等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制度。患者因一次患病在市内两家及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对上述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实行互认,若重复检查的不予报销(因病情需要复查的例外),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我市参保的外出务工人员、就读人员及长期居住外地人员未在务工地、就读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在参保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在务工地、就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执行,“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就医地标准;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由本人垫付相关医疗费后持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转院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联网结算时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执行,“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就医地标准;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由本人垫付相关医疗费后持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来源:毕节日报

(责编:顾兰云、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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