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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教导员秦某祥获刑两年

2021年08月11日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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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教导员秦某祥犯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祥不服提出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依法驳回被告人秦某祥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祥原为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其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办理袁某龙、袁某友、何某刚三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担心移送三案进行追诉影响其自身形象、取得的荣誉以及政治前途,故意藏匿案件卷宗,致使袁某龙、袁某友、何某刚三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超过追诉时效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被告人秦某祥在瓮安县某医院副院长宋某星交通肇事一案中,明知宋某星系交通肇事人,邓某伟非交通肇事人,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授意邓某伟、宋某星作伪证,导致邓某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宋某星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决秦某祥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秦某祥1992年参加工作,在公安战线从一名普通的民警干起,后因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为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秦某祥原系贵州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组成员,被聘为贵州公安交警法制员专家,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高级资格,因工作业绩突出多次获得公安部、省、州、县表彰。本来前途光明,但其却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徇私枉法,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荔发原、吴升红)

来源:黔南日报

(责编:潘佳倩(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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