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 有了操作指南

2020年09月05日09:15  来源:贵阳晚报
 

  本报讯 9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对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如何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详细规范。

  据了解,《规定》共分八章三十八条。总则中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明确或规范,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适用的主体,《规定》根据条件的最新要求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把“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和“在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两类机关作为适用主体,避免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出现部分信息的申请找不到对象的情况。

  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上,《规定》针对过去部分行政机关委托网站管理公司、外聘人员等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直接作了禁止性规定,以充分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定》根据条例相关条文内容,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渠道,其中书面申请渠道必须包括平常信函、邮政寄送、传真、互联网渠道等四种渠道,并可同时提供民营快递、电子邮件等渠道作补充。

  为了减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因申请提交渠道不规范引发的行政争议,《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渠道如果发生变更,应向社会公告至少5个工作日,否则申请人按原渠道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只有行政机关按规定公告后,申请人通过原渠道提交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告知申请人按新渠道提交。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延伸阅读

  出现这些情形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中常见的20余种各类情形,《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哪些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如何公开等,提出了五种基本的处理意见,即“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

  根据《规定》,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作“不予公开”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经过审核后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肖达钰莎)

(责编:罗彬月、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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