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保护我区生态渔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加强渔业执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新区境内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
三、禁渔方式: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等。
四、禁渔要求:
(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所辖水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格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禁渔期间内从事捕捞行为,禁止在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垂钧,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五)严格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額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并填写渔捞日志。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严格执行渔业船舶年度检验制度,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渔船必须配齐救生消防设备,确保渔船及渔民安全。
(七)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子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
新蒲新区农业农村局:
0851-27695543
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851-28625640
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
110
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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