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客户能否“擅自停业”
2010年01月14日10:56 手机看新闻
案例:2008年2月,A县卷烟零售户刘某因到省外做生意,就自行把烟店关了,未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停业申请。2009年2月,A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要求刘某补办相关手续。公告发布后3个月,刘某仍未办理手续。2009年6月,刘某从省外回到A县,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收回了刘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评析:A县烟草专卖局对刘某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到省外做生意,暂停卷烟零售业务,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停业前7日内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停业申请,由A烟草专卖局办理相关手续。刘某未办理停业手续,且在公告期内仍未办理手续,A县烟草专卖局作为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收回刘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条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来源:(福建烟草专卖局<公司> 福建烟草网)
(责编:刘又塽、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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