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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偷稅還幫客戶造假 終雙雙受罰

——揭秘涉稅中介貴安新區凱辰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偷稅及幫助所代理企業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案件

2026年10月13日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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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貴安新區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線索,依法查處涉稅中介貴安新區凱辰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辰公司”)私戶收款隱匿收入偷稅及幫助所代理企業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案件。

經查,2021年至2025年,凱辰公司在為貴安新區邦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大建筑”)提供涉稅服務期間,幫助企業通過虛假申報等方式少繳稅款共計149.29萬元﹔同時,凱辰公司通過私人賬戶收款隱匿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款共計6.70萬元。2026年8月,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根據其所代理企業少繳稅款,對凱辰公司作出處以罰款149.29萬元的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凱辰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罰款共計11.41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並加收滯納金﹔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對凱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凱採取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等措施。同時,稅務部門針對其代理的邦大建筑少繳稅款、未履行扣繳義務等問題,依法作出追繳稅款、罰款共計259.2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並加收滯納金。

數據排查發現疑點,實地核查鎖定線索

前期,貴州貴安新區稅務局稽查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凱辰公司及其代理企業邦大建筑均存在涉稅異常情況。如凱辰公司在稅務系統登記備案的服務協議客戶共494戶,但實際開具發票的僅124戶,大量簽約客戶未開票,存在少計收入風險。而邦大建筑連續三年印花稅零申報,且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填報的主營業務成本遠高於企業全年實際取得的發票總金額,存在虛列成本嫌疑。

針對上述疑問,稅務人員前往凱辰公司開展實地核查。核查發現,企業自制收費台賬所記載的近三年代理服務收入明細,與在稅務系統中同期申報的營業收入相差100余萬元。面對詢問,企業法定代表人田凱未給出合理解釋。

隨后,稅務人員注意到企業辦公場所張貼的兩張微信收款碼,便依法要求企業提供對應的交易流水,逐筆核對后發現,多筆代理服務費直接轉入收款碼綁定的私人賬戶,累計金額遠超企業申報的營業收入。面對稅務人員關於資金來源的詢問,田凱承認,這兩個賬戶分屬自己和配偶所有,公司長期通過私人賬戶收取代理服務費,僅就部分收入申報納稅。同時,稅務人員查閱凱辰公司為所代理企業建立的賬簿憑証發現,邦大建筑多數記賬憑証缺少合法有效的原始附件,與前期大數據分析發現的虛列成本疑點相印証。

綜合上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貴州貴安新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凱辰公司、邦大建筑同步開展立案檢查。

收取高額服務費,卻用“暫估”憑空造成本

立案后,檢查人員依法調取兩家企業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証、業務合同及公私賬戶流水等資料,逐筆交叉核驗。首先查實了凱辰公司通過私人賬戶收取的128.68萬元代理服務費未確認收入、未申報納稅。

同時查明邦大建筑的多項涉稅問題,包括建材採購、勞務支出、機械租賃等各類成本大多沒有對應的原始成本憑証,發放工人工資時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簽訂的建筑工程、租賃、購銷類合同也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為核查凱辰公司是否參與邦大建筑虛假申報少繳稅款事宜,檢查人員依法詢問邦大建筑法定代表人黃學江。黃學江稱,因自身不懂財稅業務,便每年支付6萬元代理費將公司全部涉稅事宜“打包”交給凱辰公司處理。這一收費標准明顯高於本地同類涉稅代理服務的市場價格,高額收費與極不規范的賬務處理質量也形成鮮明反差。而黃學江與凱辰公司有關通信記錄也進一步印証了疑點:凱辰公司在明知邦大建筑多數合法有效憑証缺失的情況下,仍主動通過“暫估入賬”的方式在代理申報時為企業虛列成本,幫助其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知法犯法終被懲,兩家主體均被追責

面對確鑿的証據,田凱對其自身隱匿收入以及通過虛假申報導致代理企業少繳稅款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黃學江也承認了企業存在的各項涉稅問題。

經核查認定,2021年至2025年,凱辰公司通過虛假申報等方式,導致邦大建筑少繳稅款149.29萬元。同時,凱辰公司通過私戶收款隱匿營業收入128.68萬元,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款共計6.70萬元。另外,邦大建筑發放的工人工資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共計183.0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証,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行為,2026年8月,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根據其所代理企業少繳稅款,對凱辰公司作出處以罰款149.29萬元的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凱辰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罰款共計11.41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並加收滯納金﹔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對凱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凱採取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等措施。同時,稅務部門依法對其所代理的邦大建筑作出追繳稅款、罰款共計259.2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並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貴州貴安新區稅務局 )

(責編:潘佳倩、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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