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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護航文化新業態

貴州以規則之治推動文化資源創造性轉化

2026年09月30日08:50 |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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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三年來,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要求在貴州不斷落地生根,“村字號”賽事、非遺文創和數字文旅持續發展,文化資源的利用方式由展示傳播延伸至品牌運營、平台傳播和市場交易。

如何在法治軌道上規范文化資源經營利用,成為貴州文化新業態行穩致遠的關鍵課題。筆者近日走訪了解到,貴州正以具體規則回應實踐需求,為文化資源進入經營和交易場景提供清晰的制度指引。

多主體協作 場所與規則先行

“村超”“村BA”等文化活動已超出單一賽事本身的影響范圍。游客參與賽事、體驗民族文化、購買文創產品、接受旅游服務,往往形成連續的消費過程。文化活動、非遺資源、旅游場景和商業服務在同一消費鏈條中相互連接,但這些環節背后通常對應不同的主體——村集體負責活動組織或場景提供,文化傳承人提供技藝和文化內容,企業承擔運營推廣,景區和平台提供服務渠道。

對此,實踐中逐步形成共識:文化產品開發使用公共文化場所或集體經營性場地時,場所權屬和管理性質決定其使用程序。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性場地,其使用和收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確定的內部決策和分配規則處理,收益用途和分配情況向成員公開。聯合演出、文旅線路、體驗項目等產品橫跨多個環節,合作范圍宜由參與主體提前明確,合作協議可以約定服務標准、成本承擔、違約責任和退出機制。

分層保護 傳統元素與新表達權利各異

貴州苗繡、蠟染、民族歌舞等傳統文化資源不斷進入文創、演藝和旅游體驗場景。長期流傳的紋樣、技藝和民俗表達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和群體性,其文化價值來源於共同傳承和持續使用。經營主體參與開發,並不當然取得對這些文化元素的排他權。

設計者圍繞傳統紋樣重新創作圖案,創作者以民族文化為素材制作音樂、影像、舞台作品或文創設計,符合獨創性等法定條件的,獲得相應的著作權保護。受到保護的是創作者形成的新表達,新作品獲得著作權,不會使其採用的傳統題材、技藝方法和通用文化元素一並進入作品權利范圍。“村字號”、文旅項目名稱和文創品牌在經營活動中承擔來源識別功能,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商標注冊,但商標權的效力圍繞核准注冊的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展開。

文化產品進入商業開發后,合同宜分別確認素材來源、作品權屬、商標許可范圍和收益分配,避免將一種權利的保護范圍延伸至另一類文化資源。

數字經營 厘清主體責任與數據規則

貴州文化新業態借助直播平台傳播時,文化展示、推介和交易經常在同一賬號中完成。“村字號”賽事、非遺產品和旅游項目可以通過主播完成推介,也可以直接鏈接門票、文創產品和旅游服務。消費者在頁面上接觸到的是賬號和主播,實際經營者可能與賬號運營者、主播並非同一主體。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直播間運營者核驗實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並持續展示其身份信息。責任認定應當依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提供主體、宣傳行為的實施主體以及平台介入交易的具體方式。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門票預約、住宿預訂和旅游服務履行過程中,經營者收集游客姓名、聯系方式和訂單信息,最初服務於合同履行和消費保障。履約信息轉用於游客畫像、產品推薦和市場營銷,不能僅以履行原合同為依據,處理目的和方式發生變化的,應另行確認合法性基礎並履行告知義務。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要求數據處理者建立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文旅開放 涉外服務規則持續完善

隨著貴州文化新業態走向更大市場,參與主體和交易場景出現跨境因素。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旅游條例》圍繞旅游規劃、促進發展、經營與權益保護、安全和監督管理作出制度安排。重點景區、交通場站和線上預訂頁面可以提供准確一致的多語種信息,標明價格、退訂和變更規則、安全提示和投訴渠道。

涉外文旅人才培養可以結合具體崗位設置法律實務內容。前端服務人員重點掌握旅游合同、消費爭議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跨境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和數據出境等事項由企業法務或者法律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支持。

貴州文化新業態植根於群眾參與和地方文化積累,其長期發展以穩定的權利關系和經營秩序為條件。把地方實踐中形成的經驗轉化為具體規則,是貴州推進文化強省建設的重要內容。(作者系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 曾詩淇)

(責編:潘佳倩、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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