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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撫養權,問孩子意願!花溪法院審結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

2026年05月14日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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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離婚糾紛中子女撫養權爭議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不少夫妻在法庭上為爭奪撫養權僵持不下,卻往往忽視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核心原則——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近日,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以典型案例明確裁判導向,傳遞“孩子利益優先”的法治理念,具有較強的普法意義。

據悉,原告張某(女)與被告王某(男)因感情破裂訴至花溪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是9歲兒子的撫養權歸屬。庭審中,王某態度堅決,明確表示“不要撫養費也行,孩子必須跟我”,但經查實,王某長期在外務工,每年僅回家兩三次,無法給予孩子持續的陪伴與照顧。而孩子自出生起便一直跟隨母親張某及外祖母生活,已在花溪當地穩定就讀小學,生活環境和學習狀態均較為穩定。

考慮到孩子已年滿八周歲,具備一定的認知和表達能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承辦法官在調解室單獨詢問了孩子的真實意願,孩子明確表示“我想跟媽媽”。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權判定的核心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綜合考量孩子的成長環境、情感依賴程度及本人意願,結合雙方的實際撫養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最終判決孩子由張某直接撫養,王某享有探望權,並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此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針對此類案件中常見的法律誤區,花溪法院結合該案開展普法宣傳,明確三大重點:一是撫養權判定核心是“孩子利益優先”,經濟條件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法院更注重孩子長期生活的穩定性、情感依賴及實際照顧情況,而非優先考慮父母的訴求﹔二是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拒絕,其涵蓋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支出,拒不支付者,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探望權與撫養費相互獨立,不能互為前提,阻撓探望權或拒付撫養費均屬違法行為,最終損害的是孩子的合法權益。

承辦法官寄語,離婚結束的是夫妻關系,而非親子關系。父母在處理撫養權問題時,應始終將孩子的感受和利益放在首位,切勿將孩子作為婚姻矛盾的籌碼,更不能強迫孩子“選邊站”。唯有父母雙方放下對立、共同為孩子成長兜底,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婚姻破裂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張成銚)

(責編:敖嘉鈺、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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