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交通運輸執法七支隊三大隊妥善處置一起違法架設電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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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在持續數月的跟蹤指導和傾心服務下,日前,某縣供電局依法補辦了全部涉路施工許可手續,嚴格按照技術標准對前期架設的電杆等進行了全面整改。經執法人員聯合公路業主單位現場復查,所有涉路設施均符合公路安全保護要求,通行安全隱患得以徹底消除。一起歷時數月的涉路違法案件,最終實現了圓滿化解。
2025年12月,貴州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七支隊三大隊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某縣供電局在未依法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跨越G320國道架設電纜6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電杆4根。該行為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侵犯路產路權,也給公路通行安全帶來較大隱患。發現問題后,執法人員迅速啟動現場勘驗與詢問調查程序,依法固定証據,為后續處置奠定了堅實基礎。

執法人員制止現場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大隊領導帶隊現場協調。
執法調查初期,施工單位及業主單位某供電局態度消極,配合度較低,試圖以各種理由蒙混過關,給案件推進帶來較大阻力。對此,三大隊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摒棄簡單處罰思維,確立了“消除隱患、解決問題”的辦案導向,將嚴格執法與主動服務融合推進。

對勘驗情況進行確認。
為打破僵局,大隊領導班子高度重視,多次帶隊上門,主動約談施工單位和縣供電局負責人,主動對接其上級主管部門,開展深入細致的溝通協調。一方面,執法人員嚴正指出違法事實及法律后果,堅守“法”的底線,使企業清醒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肅性與風險﹔另一方面,設身處地理解企業在保供電、趕工期中的實際困難,耐心講解涉路施工許可的申辦流程、技術規范及注意事項,讓“服務”的溫度可感可及。通過一次次面對面的“說理式執法”與普法宣傳,企業態度逐步轉變,從“試圖蒙混過關”到“願意主動整改”,案件順利得到妥善處置。

違法架設電杆已自行撤除。
下一步,大隊將繼續秉持“執法為民”理念,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源頭預防與靠前指導,努力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大統一,切實保障轄區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文/圖 陳玉和、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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