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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法院:調解優先化糾紛 溫情司法護權益

2025年11月25日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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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高坡人民法庭始終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理念,通過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與高效務實的溝通協調,成功調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法庭不僅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更在化解矛盾的同時,切實保障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據悉,本案原告王某受雇於某公司,在參與設備閘門維修作業時,因操作過程中意外受傷,導致手部、眼部不同程度受損。受傷后,王某隨即前往醫院接受治療,期間產生了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多項合理支出。然而,事故發生后,王某就賠償事宜與被告公司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某最終選擇向花溪法院高坡人民法庭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細致查閱卷宗材料,逐環節梳理案件事實,迅速掌握了糾紛的核心症結。考慮到本案屬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且雙方當事人此前存在業務往來,並非完全陌生的對立關系,矛盾的關鍵在於對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的爭議,若單純以判決方式結案,雖能明確法律責任,卻可能加劇雙方對立情緒,甚至引發后續矛盾,不利於糾紛的徹底化解與社會關系的修復。基於此,承辦法官果斷決定優先適用調解方式處理本案,力求以更溫和的方式定分止爭。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首先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相關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逐一釋明法律條款,清晰界定了被告公司在此次人身損害事件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法官也客觀指出,原告王某在施工過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避免了當事人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認知偏差。

隨后,承辦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從“法理”與“情理”雙重維度出發,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一方面提醒被告公司正視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履行企業應盡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勸導原告王某理性看待自身過錯,合理提出賠償訴求。在此基礎上,法官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告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提出了兼顧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並組織雙方進行多輪溝通協商。最終,在法官的耐心引導下,雙方當事人逐漸放下分歧,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000元。

調解協議簽訂現場,各方當事人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不僅握手言和,還主動向承辦法官表達感謝,稱贊法庭的調解工作既高效又暖心。至此,這起勞務受害責任糾紛得以圓滿解決,不僅為當事人避免了冗長的訴訟程序,更切實減輕了雙方的時間、精力與經濟負擔,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此次案件的成功調解,是花溪區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根本宗旨、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生動實踐。”花溪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該法院將繼續聚焦民生領域高頻糾紛,進一步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定分止爭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以更有溫度的司法服務,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促進轄區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司法力量。(張立)

(責編:敖嘉鈺、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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