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身份成“作案利器”空殼公司虛開鏈條覆滅
——揭開冊亨縣盛特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韋艷利用兼職涉稅服務便利虛開發票真相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冊亨縣盛特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特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案。經查,2021年至2022年,盛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韋艷,借助涉稅服務中介機構冊亨縣恆信財稅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職業便利,通過成立“空殼公司”,利用在代理業務中獲取的農戶林木採伐許可証和身份信息,為自己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20份,金額合計413.65萬元﹔非法取得虛開的生產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金額合計120萬元﹔並通過虛構銷售業務,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金額合計483萬元。針對其違法事實,2024年1月,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對盛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定性為虛開、罰款40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在稅務機關發送已証實虛開通知單,依法追繳下游受票企業已抵扣稅款。
精准持平的數據與“隱身”的企業
前期,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盛特公司申報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長期基本持平,這與正常生產企業因採購銷售時間差異導致稅負存在波動的常規情況明顯不符。作為一家木材加工企業,為何能夠如此精准地控制稅負,是否存在進、銷比照開票的嫌疑?
帶著疑點,稅務人員開展實地核查,發現該公司登記的生產經營地址實際由其他企業租用,未能找到其辦公場所。進一步查詢供水供電部門記錄后,發現盛特公司無任何用水用電開戶信息,儼然一家“隱身”企業。面對稅務人員的詢問,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韋艷也無法提供任何與木材加工相關的生產經營証明材料。
綜合上述核查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盛特公司開展立案檢查。
雙重身份背后的虛構業務鏈條
針對盛特公司取得的生產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人員對設備銷售企業實地核實。在檢查人員的釋法明理下,該銷售企業如實承認,其與盛特公司虛構了“以木材抵設備款”的交易,在設備與木材均未實際交付的情況下,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盛特公司以此手段獲取有發票無實物的虛假設備進項憑証。
隨后,檢查人員要求盛特公司提供木材收購款項的實際支付証明,該公司提交了一份由當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付款明細及情況說明,聲稱由其代付木材採購款。為驗証真實性,檢查人員對該代出資人進行詢問,明確告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作偽証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后,對方撤回了為盛特公司代付木材款的虛假材料。同時,檢查人員根據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農戶信息開展走訪,受訪農戶均証實從未向盛特公司銷售過木材,進一步印証了收購業務的虛假性。
檢查人員通過稅務系統核查發現,盛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韋艷另有一重身份——冊亨縣恆信財稅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財稅咨詢公司為當地近百家企業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其中由韋艷擔任財務負責人的木材加工企業就有近20家。這一特殊身份讓她得以掌握大量上下游企業開票信息,以及眾多農戶的林木採伐許可証和個人身份信息,為其實施虛開發票提供了便利條件。
違法者終受法律嚴懲
檢查人員將獲取的各項証據逐一梳理列明,向其詳細闡明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違法犯罪的嚴重后果。在清晰的法理依據和完整的証據鏈條面前,韋艷最終如實供述了盛特公司無實際經營業務、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
經查實,盛特公司在未發生真實原木採購業務的情況下,韋艷利用其掌握的農戶信息,為該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20份,金額合計413.65萬元﹔通過虛構交易取得虛開的生產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金額合計120萬元﹔同時虛構銷售業務,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金額合計483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作出對盛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定性為虛開、罰款40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在稅務機關發送已証實虛開通知單,依法追繳下游受票企業已抵扣稅款。目前,冊亨縣人民法院已對韋艷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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