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賬私賬“拆分戲法”偷稅終被罰
——揭秘貴州泰昌安能源集團礦業有限公司興仁縣潘家庄鎮興順煤礦偷稅案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查處了貴州泰昌安能源集團礦業有限公司興仁縣潘家庄鎮興順煤礦(以下簡稱“興順煤礦”)偷稅案件。經查,2018年至2022年,興順煤礦通過個人賬戶收款、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稅費款合計597.76萬元,同時通過對外捐贈煤炭未視同銷售、使用不合規憑証列支成本等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稅款324.52萬元,累計少繳稅費款922.28萬元。針對其違法事實,2024年4月,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並處罰款共計1221.17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並加收滯納金。目前,涉案稅費款及罰款正在執行中。
一封舉報信撕開偽裝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接到舉報,反映興順煤礦在生產經營期間存在偷稅嫌疑,稅務人員隨即開展核查。
稅務人員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2018年至2022年,興順煤礦申報數據顯示增值稅計稅依據長期小於資源稅計稅依據。按照稅收征管常規,資源稅在計算時會扣除運雜費等費用,而增值稅計稅需包含價外費用,正常情況下增值稅計稅依據應大於資源稅計稅依據。這一違背行業規律的現象,引起稅務人員關注,該企業可能存在增值稅未如實申報銷售收入情況。
為進一步核實疑點,稅務人員到企業開展實地核查,依法查閱了興順煤礦賬簿資料。發現該公司存在大額成本支出,但未從收款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憑據﹔同時,賬簿記錄顯示其有大額捐贈煤炭的行為,但未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捐贈部分視同銷售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興順煤礦開展立案檢查。
16萬噸煤炭“不翼而飛”
檢查人員首先調取煤炭開採主管部門提供的興順煤礦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煤炭開採數量,與該煤礦同期庫存商品賬、主營業務賬進行比對,發現關鍵異常:期間銷售煤炭數量比煤炭稅費征收管理服務中心提供的開採數量少了16萬噸。面對這一巨額差異,煤礦財務負責人辯稱系開採到銷售過程的正常損耗,否認隱匿銷售收入。但如此規模的損耗遠超行業合理范圍。
檢查人員依法調取興順煤礦及實際控制人李文雲的銀行流水,發現李文雲三個私人賬戶有大量備注“煤款”“貨款”的轉賬記錄。更值得關注的是,某下游企業每次向興順煤礦公賬轉款前后,其法人都會向李文雲私人賬戶轉一筆對應款項。結合煤炭開採數量與資金流向特征,檢查人員推測購貨企業可能將部分購煤款直接轉到李文雲個人賬戶,以此幫助煤礦隱匿收入。
循著資金線索,檢查人員依法約談下游購煤企業。在政策法規宣講和違法后果警示下,下游企業如實供述:其在與興順煤礦交易時,僅將約60%的銷售款通過公賬支付,由興順煤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納稅,其余40%銷售款則直接轉入李文雲個人賬戶。
在掌握完整証據鏈后,檢查人員對李文雲展開詢問。面對清晰的資金流水、下游企業証言及內部賬冊比對結果,李文雲最終承認其通過“公賬私賬組合收款”“高賣低開”方式,將轉入個人賬戶的煤炭銷售收入不開發票、不申報納稅,以此逃避繳納稅款。
確鑿証據下認罪認罰
經查實,興順煤礦通過上述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的方式,累計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597.76萬元。此外,該公司還存在對外捐贈煤炭未視同銷售、使用不合規憑証列支成本等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稅費324.52萬元,上述行為共計少繳稅費款922.28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証,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221.17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及罰款正在執行中。(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州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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