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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法院調解物業糾紛:再審一案解 兩案同步結

2025年05月27日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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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物業與業主因物業費標准、服務質量等問題糾紛頻發,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特點易致當事人申請再審宣泄情緒。近日,花溪法院立案庭在辦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再審審查案件過程中,法官秉持“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主動前移矛盾化解端口,通過多次耐心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不僅化解了再審爭議,更推動另一起關聯案件一並解決,實現了“一案調解,兩案了結”。

矛盾升級:再審爭議與新案疊加

某小區業主因不服小額訴訟判決,以“新提交”2020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由,主張物業費應從2020年6月起算,向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法院認定該証據在原審中已存在,因業主主觀原因未及時提交,不符合再審“新証據”法定要件。與此同時,物業公司已就業主2023年4月至2025年2月新欠物業費再次提起訴訟,兩案疊加加劇雙方對立情緒。

調解破局:柔性司法促成雙贏和解

承辦法官秉持“實質解紛”理念,突破程序性審查局限,通過“背對背疏導 + 面對面釋法”,向雙方分析訴訟成本與和解利益:一方面指出業主再審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引導物業公司正視服務爭議。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放棄原判決中一年物業費,用以沖抵新案欠費﹔業主當場履行繳費義務,並撤回再審申請﹔物業公司同步撤回新案起訴。兩起糾紛一日內圓滿化解。

治理啟示:調解優先彰顯司法溫度

此案是花溪法院踐行“楓橋經驗”的典型實踐。通過將調解端口前移至再審審查階段,法院不僅避免程序空轉,更以“情理法融合”模式修復了物業與業主的長期對立關系,為構建和諧的物業服務關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據了解,近年來,花溪法院牢固樹立“調解是高質量、高效率審判,調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理念,注重對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以調促和、以調止紛,通過調解工作傳遞司法溫度,展現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李悅彤)

(責編:敖嘉鈺、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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