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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反欺詐宣傳告知書

2025年03月14日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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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監管,切實維護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廣大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公安廳聯合開展社會保險反欺詐宣傳,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范圍

本告知書中“社會保險”指國家建立且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的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二、社會保險欺詐騙保行為

(一)用人單位、個人欺詐騙保行為

1.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証明身份的証件,提供虛假証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2.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証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3.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証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5.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6.其他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欺詐騙保行為

1.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等通過提供虛假証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2.培訓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

3.其他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三、社會保險欺詐騙保法律責任及失信懲戒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証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五十五條 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屬於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四)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2號),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請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及家屬嚴格遵守社會保險各項法律法規,切記不要輕信非官方渠道信息,謹防上當受騙。如發現疑似欺詐行為,請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33。對舉報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線索並經查証屬實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並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公安廳

2025年3月6日

來源: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責編:潘佳倩、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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