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

日前,貴州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認真做好貴州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切實滿足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集中照護服務需求,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實施意見》明確了具體事項,一是明確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范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自願入住養老機構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失能至經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齡老年人指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與2023年政策相比擴大了對象范圍,2023年集中照護對象為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內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在失能程度上放寬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內的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內的高齡老年人。文件明確,實施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老年父母+殘疾子女”家庭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重度殘疾人納入集中照護范圍。二是明確集中照護服務補助標准。原則上,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准不得超過當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標准和全護理照料護理費標准的總額。各地應按照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根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能力等級合理確定集中照護服務標准和補助標准。三是明確組織入住工作流程。開展政策宣傳和入住動員工作——確定有收住能力的養老機構——確定符合集中照護條件對象名單——組織入住養老機構。四是明確救助資金申請與發放流程。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后,可以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養老服務協議、有效繳費憑証(或機構同意緩繳証明)等材料申請集中照護服務補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作出予以發放補助的決定。補助金從入住養老機構當月起算,於次月開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賬戶,入住未滿一月的補助資金按日計算。五是加強救助對象及額度動態管理。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因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助條件或需要調整補助額度的,老年人(代理人)所在養老機構、鄉(鎮、街道)等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組織評估后確已不再符合補助條件或需要調整補助額度的,及時作出停發、調整補助額度決定,同時告知老年人所在養老機構。對不再符合救助條件作出停發救助處理的要及時解除相關入住協議,組織辦理離院手續,並妥善管理救助對象入住檔案。對處於最低生活保障漸退期內的老年人,補助金應當繼續發放至漸退期結束。六是實施養老機構績效補助。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積極引導慈善組織、志願者、行業組織等參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每季度要結合養老機構收住人數、服務滿意度、日常抽查檢查等服務情況,結合前期簽訂的《服務考核協議》開展績效考核。對全年績效考核結果為“合格”的發放績效補助。績效補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地向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實際發放集中照護救助金總額的30%。
在強化監管方面,《實施意見》要求:一是強化服務質量監管。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入住機構后不得採取分灶吃飯、分區隔離等做法區別對待收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養老機構同時收住特困供養人員的,不得降低特困供養服務水平和質量。二是強化資金安全監管。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統一監管、分賬管理。要求確保補助資金申請的原始憑証真實、審批程序規范、支付流程合規,不得提前支付、超額支付。三是強化資金激勵支持。對工作效果明顯、服務對象滿意度高、制度機制建設成果突出、社會反響較好的市(州)、縣(區、市),將在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激勵﹔對工作進展較慢、服務對象反映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率不高、評價指標數據真實性和准確性存在問題的市(州)、縣(區、市),將酌情扣減下一年度資金。(貴州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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